报告义务触发条件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3] - 特定交易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需履行报告义务[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8] - 交易标的营收占公司经审计营收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需报告[9]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9] - 涉案金额占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需报告[1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情况变化需报告[6,1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需报告[14,15] - 一次性签署合同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或总资产50%以上且超1亿元需报告[16] 报告相关规定 - 重大事项超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未完成,此后每隔30日报告进展[19] - 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义务人2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文件[20] -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实时报告制度[23] -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及时报送年报、中报、季报资料给董事会秘书[23] 信息管理 - 公司董事等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严格保密[24] - 公司在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不先于指定报纸和交易所指定网站[24] 制度相关 - 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期培训报告义务人员[25] - 未及时上报重大事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7] - 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9]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为准[30]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3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30] - 文件由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1日发布[31]
激智科技(300566)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