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奇(30158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 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批准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