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301323) - 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定的要求,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 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曾德长、杜丽燕、李辉志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 项意见: 经核查上述三位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均 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均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 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上述三位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