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实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安福县海能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 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书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