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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健康(301507)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301507民生健康(301507)2025-04-24 17:10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30万元以上交易需董事会审议[16] - 与关联法人发生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需董事会审议[16] - 与关联方发生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由股东会批准[17] 关联交易评估审计 - 与关联方发生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除担保)应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除担保、资助)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23]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3]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且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公司应说明原因[26] 担保规定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1] 日常关联交易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23]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23] 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29]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以投资等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规定[25] - 本办法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也需股东会审议通过[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