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安新材(688786) -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选聘 (含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提升审计工作和 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视 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