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澜股份(300499)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 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