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上海国沪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 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的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上海国沪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市嘉定 区安亭镇博园路 6966 号上海汽车城瑞立酒店三楼嘉定厅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