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朔科技(301275)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高于30%时,股 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低于30%时,可以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 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 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 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 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