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祺电气: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 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