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000544) -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非经决议批准,无人有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文件[2] - 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按持股比例,对方其他股东也按比例提供[3] 审议规则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等情况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5]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6] 合同要求 - 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8] 审批程序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继续担保,应作为新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1] 信息提供与披露 - 对外担保按规定向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全部事项[14] - 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等[18] 异常处理 - 发现未经审议的异常合同,应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15] 追偿措施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等情况,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15]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15] 风险控制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况,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和追偿[16] 责任承担 - 同一债务多担保人按份额担责,公司应拒绝超出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17] 破产处理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17] 处分规定 - 董事会视情况对有过错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