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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600884)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600884杉杉股份(600884)2025-04-26 00:18

担保定义 - 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或持有50%以下股权(含50%)但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下属子公司为定义的下属子公司[6]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 董事会权限内的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董事同意[1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18] 额度审批 - 公司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全年额度[8]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等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致损害应追究当事人责任[20] - 公司相关责任人对担保项目论证有重大过失致决策失误应承担连带责任[21] - 公司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21] -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部门人员等怠责致损失视情节处分[21] 办法规定 - 办法与相关规定抵触时以相关规定为准[23] - 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修改[23] - 办法解释归公司董事会[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