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300021)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4月)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信 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在编制、审议和披露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期间的外部信 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 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