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股份(300196)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