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光电(300162) -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雷曼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曼光电"或"公司")的委托,就雷曼光电第三期 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声明如下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前述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