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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301323)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301323新莱福(301323)2025-04-27 16:22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根据交易对方的书面确认,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交易标的的全部权 益,拟转让给公司的标的股份之上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查封、冻结、托管等限 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标的资产100%的股权。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标的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 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完整 性,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且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有利于减少关联交 易和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