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通(600998) - 九州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