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菱科思(301191) -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 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聘任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选聘结果未出前,公司不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选聘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的要求; (二)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和内部 控制审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