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 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 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 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 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 顾问")作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或"上市 公司")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江苏富乐华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富乐华"或"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 行了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