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股份(600596) - 新安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会议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董事会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传真和电子邮件有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相关人员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四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除董事长提议召开外,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独立董事提议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