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峰电子(600237) - 铜峰电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李辉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其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 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2025 年 4 月 19 日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已经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