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旭股份(600732)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 AN046-2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Tel):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 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46-2 号 致: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5. 本次授予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 6.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7.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条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 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