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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新材(60312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5月)
603124江南新材(603124)2025-05-13 17:47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10]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超最近一次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2] 募集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时间不得超6个月[12]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3]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13]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归还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14] 超募资金使用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5]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金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24] 内部审计与保荐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6]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7] 闲置资金投资与用途变更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23]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20]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21] 鉴证结论处理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应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8]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8] 违规报告 -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28]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0]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