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601011) - 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宝泰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器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德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6 目, 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