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300607)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5月)
财务资助定义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等行为,资助对象为持股超50%且无关联人的控股子公司除外[2]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对外财务资助需2/3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单次或12个月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等情况,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股东会审议[4] 资助限制 -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5] - 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流等特定情况后12个月内不得资助[6] 协议与披露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与有关方签署协议,款项逾期未收回不得继续或追加资助[6] - 公司披露资助事项公告应包含资助概述等内容[8] - 被资助对象到期未还款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9] 职责与责任 - 公司财务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资助对象风险调查,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12] - 违反制度对外资助造成损失或影响,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15] 制度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17]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以外”等不含本数[1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1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7] - 制度发布日期为2025年5月29日[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