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并披露[8]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8] - 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需股东会审议并披露[8]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8]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履行相关程序并披露[8]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由总裁(经理)审议批准[9] 特殊交易要求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9] -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股东会审议标准,应披露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9] - 交易标的为非现金资产且达股东会审议标准,应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1年[10] 董事会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0] 豁免与免予情况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18] 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20] -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应详细了解交易标的和对方情况等[21] - 与关联人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21] - 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监高提供借款[22] - 董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被关联人侵占利益[22] - 关联人占用公司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责[22] - 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不足”不含本数[2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提出修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可修改[25]
拓斯达(30060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