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业智能(688290) -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有效期届满提前终止时,应在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5]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8]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0]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0] 流动资金补充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2]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使用需董事会决议等程序[13]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4] 募投项目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四种情形属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等程序[16]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董事会决议即可[16]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等内容[16][17] -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公告转让原因等内容[17] 信息披露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遇严重影响计划情形及时公告[19] 项目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19] 审计要求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0] -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或独财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