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68832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 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1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