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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to Improve the American Privacy Rights Act
ITIF·2024-06-07 09:37

行业投资评级 - 报告未明确给出行业投资评级 [1][2] 核心观点 - 美国迫切需要一部联邦隐私法 但当前的《美国隐私权利法案》(APRA) 并非理想选择 需要进行重要修改 [2][6] - 国会应移除APRA中的数据最小化要求 转而专注于给予消费者更多数据控制权 [3][7][9] - 国会应鼓励消费者利用多样化的数据共享经济 而非建立统一的退出机制 [3][12][14] - 国会应避免使用"黑暗模式"等主观术语 转而禁止客观有害行为 [3][15][18] - 国会应平等对待所有在线服务 而非对"高影响力"社交媒体公司采取报复性措施 [3][19][21] - 国会应完善APRA对州隐私法的优先权 填补漏洞 如数据泄露通知 [4][24] - 国会不应在APRA中包含私人诉讼权 应将执法权留给FTC和各州官员 [4][26][27] - 国会不应在APRA中包含COPPA 2.0或其他法案的语言 [4][28][30] 目录总结 无数据最小化 - 数据最小化要求限制了创新 减少了数据访问 限制了数据共享 并约束了数据使用 [7][9] - APRA的数据最小化要求比许多州隐私法更为严格 可能使科技公司面临主观监管 [10] - 数据共享带来的许多好处是公共物品 如健康研究 提高能源效率和智慧城市应用 [11] 无统一退出机制 - APRA要求FTC在法案生效后2年内建立统一的退出机制 但未考虑其技术可行性或实施成本 [12] - 统一的退出机制可能鼓励消费者广泛限制数据共享 减少在线服务的广告收入 [13] - 数据共享的益处和风险因数据收集者和使用方式而异 统一的退出机制无法反映美国多样化的数据共享经济 [14] 无黑暗模式禁令 - APRA禁止"黑暗模式" 但这一模糊且主观的定义可能使合规复杂化 [15] - "黑暗模式"这一术语源自反技术活动家 用于指责科技公司操纵用户行为 [16] - 消费者可能出于自身意愿分享数据 点击广告或延长平台使用时间 而非被"黑暗模式"操纵 [17] 无社交媒体单独要求 - APRA将"高影响力社交媒体公司"定义为年收入至少30亿美元 月活跃用户超过3亿的平台 这明显针对少数大型科技公司 [19] - 这些公司在APRA中受到不同对待 如禁止定向广告 这可能影响其商业模式 [19][21] - 大型社交媒体公司并不比其他在线服务对用户隐私构成更大风险 国会应平等对待所有在线服务 [21] 无报复禁令 - APRA禁止数据持有者对行使隐私权的消费者进行报复 如拒绝服务或收取不同价格 [22] - 这一要求可能导致"搭便车"问题 即用户即使选择不共享数据 仍能享受数据共享带来的服务 [23] - 国会应调整报复禁令 防止实际损害 并防止搭便车者利用依赖数据共享或定向广告的在线服务 [23] 完全州优先权 - 有效的联邦隐私法应优先于各州隐私法 但APRA包含大量例外 如消费者保护 民权 员工隐私权等 [24] - 这种"瑞士奶酪"式的优先权增加了成本和混乱 国会应填补漏洞 如数据泄露通知 [24] - APRA还包含加州和伊利诺伊州隐私法的条款 这给这两个州带来了不公平的优势 国会应移除这些条款 [25] 无私人诉讼权 - APRA包含私人诉讼权 允许个人就某些条款提起诉讼 这可能成为法案中最昂贵的条款 [26] - 国会应移除私人诉讼权 将执法权留给FTC和各州 以减少诉讼负担 [27] 不包含COPPA 2.0 - APRA包含COPPA 2.0的语言 该法案将儿童隐私保护扩展到13至16岁用户 并禁止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定向广告 [28][30] - 这将增加在线服务的合规成本 并可能导致针对儿童的免费在线服务减少 [29][30] - 国会应单独通过COPPA修正案 而非将其纳入APRA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