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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最新发布,事关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规则
券商中国·2025-04-03 20:55

核心观点 - 证监会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旨在优化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托管机构创新组织架构 [2] - 修订重点包括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与风险隔离、压实托管责任、健全退出机制、允许优质机构设立托管子公司 [2][4][5][6][8][9] 准入门槛修订 - 增加实质展业能力要求:申请人需具备可持续商业模式,最近一年总资产或权益类公募基金销售保有规模居行业前列 [4] - 强化合规要求:最近三年监管评级需为商业银行2级以上或证券公司A类 [4] - 提高净资产标准:商业银行不低于500亿元,其他金融机构不低于300亿元 [4] 实质展业与风险隔离 - 要求申请人承诺取得资格后将聚焦托管主业 [5] - 严格分离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 [5] - 明确商业银行开展其他托管业务由金融监管总局监管 [5] 托管责任强化 - 要求托管人以第三方数据作为划款清算依据 [5] - 明确需核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5] - 避免"托而不管":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 [6] - 私募证券基金适用"一托到底"要求 [6] - 对无法有效监督的非标资产需特别风险揭示 [6] 退出机制完善 - 新增取消资格情形:取得资格满2年后连续36个月月均托管规模低于50亿元 [8] - 细化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衔接安排 [8] - 增加托管机构主动申请注销资格的情形 [8] 子公司设立规定 - 允许优质机构设立全资托管子公司:需近三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等指标居行业前列且无重大违规 [9] - 子公司实收资本标准降至50亿元 [9] - 母公司需根据子公司托管规模建立资金支持机制 [9] 过渡期安排 - 对存量托管人实行"新老划断",持续符合原准入条件 [10] - 不符合"一托到底"的存量私募基金需3年内完成整改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