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题解答——消费税热点问题(二)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4-24 08:31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收消费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国税 函发〔 1997〕306号)附件《消费税问题解答》问题2规定: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 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办法征 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 接关系。 因此, 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 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 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6〕20号)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 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 上述包装 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