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参考案例解读​: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权利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2025-04-24 01:22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权利保护 核心观点 - 未注册驰名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建立商誉,享有类似注册商标的保护效力,包括禁用权、宣告无效权等 [4][7] - 法院认定"奔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基于其20年持续使用、全国性推广、高额宣传投入及稳定市场识别关系 [7][8] - 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需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本案判赔100万元体现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导向 [9][10] 法理基础 - 国际贸易规则回应: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是经济全球化下商品流通突破地域界限的必然需求,《巴黎公约》历经三阶段修改完善保护范围 [5] - 商誉权保护核心:商标驰名性反映经营者长期积累的商业信誉,法律保护实质是对诚实信用劳动成果的确认 [5] - 三重法益协同:保护经营者创新投入、消费者信赖利益及市场竞争秩序,本案明确抢注行为侵占他人商誉的违法性 [6] 认定标准 - 构成要件:需综合使用持续时间(如"奔富"20年)、宣传范围(线上线下多渠道)、销售增长(收入利润逐年快速上升)及维权记录 [7][8] - 司法考量:法院重点评估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与英文商标的对应关系(如"Penfolds"与"奔富")及品牌管理投入 [7][8] 侵权责任认定 - 主观恶意判定:同业竞争者明知在先使用仍抢注或仿冒,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被告历时10年对抗维权) [9] - 赔偿规则创新:填补法律空白,明确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需赔偿损失,本案因涉食品安全领域全额支持100万元诉请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