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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最新修订
证券时报·2025-06-14 09:43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要点 核心观点 - 证监会修订《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以优化评价体系 突出合规风控导向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1][4][5] 扣分标准优化 - 明确除特定情形外 原则上需按监管措施扣分 分值从0.5分至10分不等 [1] - 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保证金预警等客观情形无需监管措施即可直接扣分 [1] - 评价期外监管措施若涉及评价期内违规行为 经认定可纳入当期评价 [1] - 删除市场竞争力加分最低合规分数线 改为严重违法违规或重大风险事件直接取消加分资格 [2] - 同一违规事项对公司和从业人员不再重复扣分 按较重者执行 [2] 评价指标调整 - 删除"加权调整后日均机构客户权益总额"指标 避免与经纪业务评价重复 [2] - 取消"成本管理能力""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鼓励公司规模化经营 [2] - 废除"A类评级需客户权益总额排名超行业中位数"的限制性条件 [2] - 将"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改为"产业客户日均持仓" 新增"中长期资金客户日均持仓"指标 [3] - 市场竞争力指标重组为三大类9项 新增期货做市、衍生品交易业务等细分指标 [3] 加分机制优化 - 专项评价将"保险+期货"项目从服务实体经济评价移至独立项 [4] - 新增党建与文化建设专项评价 合并交易者教育内容 [4] - 对配合风险处置、连续3期无扣分、公司合并等情形给予加分激励 [4] - 净利润指标保留 业务收入指标拆分为经纪业务和咨询业务净收入 [3] 监管导向 - 通过分类评价差异化配置监管资源 推动公司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 [5] - 将股权管理、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全过程纳入评价体系 [5] - 强化产业客户参与商品期货、中长期资金参与金融期货的政策支持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