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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136号文配套细则征求意见:存量机制电价≤燃煤发电基准价,增量竞价申报充足率≥1.2

山西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核心要点 一、核心观点 - 推动新能源(风电、光伏)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报量报价"方式形成市场化电价,暂不具备条件的接受市场形成价格[2][22] - 建立差价结算机制,市场交易均价与机制电价的差额由电网企业结算,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3][23] - 区分存量与增量项目:存量项目机制电价不高于燃煤基准价,增量项目通过竞价确定电价[5][25] - 2025年6月1日为分界点,此前投产项目为存量,此后为增量[3][23] 二、市场交易机制 - 新能源电量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按送电价格政策执行[2][22] - 现货市场结算限价不高于燃煤发电度电燃料成本的2倍,迎峰度夏(冬)期间可上调[13][34] - 允许新能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调频/备用费用由用户和未参与市场的上网电量分担[37] 三、存量与增量项目政策 存量项目 - 机制电量比例按项目核定,每年自主确定但不得高于上年水平[4][24] - 机制电价不高于现行燃煤基准价,执行期限为剩余生命周期或投产满20年中的较早者[5][6][25] 增量项目 - 机制电量通过竞价确定,初期分风电/光伏两类组织[4][24] - 每年10月底前组织竞价,采用边际出清方式,申报规模与核定规模比率不低于1.2[7][25][26] - 执行期限根据投资回收期确定,遇重大政策变化可调整[6][25] 四、配套措施 - 优化现货市场:新能源可"报量报价"参与日前市场,但需参与可靠性机组组合[32] - 容量补偿机制拓展至风电/光伏/储能等,探索"电能量+容量"两部制价格体系[13][37] - 建立成本调查制度,定期测算机组成本波动趋势[39] -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优先使用"保量保价"电量,不足部分通过市场化采购[38] 五、执行与监管 - 未按申报日期投产的增量项目,机制电量自动失效[9][28] - 已纳入机制的项目可自愿退出,到期后不再执行机制电价[12][30] - 省发改委牵头建立价格监测体系,异常波动时启动预警[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