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核心观点 -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旨在加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计量结算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成员权益 [2][7] - 规则明确电力市场结算包括电能量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三类,结算周期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单位 [8][9] - 引入"日清月结"模式: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时按日清分、按月累计结算;非连续运行时按最小交易周期清分后按月结算 [11][12] - 首次将虚拟电厂、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纳入结算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为单元开展结算 [9] 结算体系架构 结算分类与周期 - 电能量交易结算: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时按月结算,连续运行时采用"日清月结"模式 [11][12] - 电力辅助服务结算:按辅助服务市场规则周期清分后按月结算 [12] - 容量交易结算:单独设立结算科目,与其他交易品种独立计算 [11] 计量标准 - 统一度量单位:电量用兆瓦时(保留3位小数)或千瓦时(整数),电费用元(保留2位小数) [12] - 最小结算时段依据计量数据、交易合同、出清结果等确定,每个时段费用单独计算 [10] 市场主体权责划分 电网企业 - 负责电费账单编制发行、资金收付及欠费催缴,需在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完成账单发行 [33][42] - 承担计量装置安装维护责任,需建设自动化系统实现远程采集,数据误差超过标准时由产权方承担校核费用 [20][22] 电力交易机构 - 负责汇总基础数据并编制结算依据,每月第5个工作日发布核对版,第8个工作日发布正式版 [38][39] - 需组织零售合同签订,售电公司批发与零售市场费用需分开结算 [34] 发电企业与用户 - 发电企业需在收到电费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电网企业需在发票开具后5-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43][44] - 用户逾期未缴费将纳入征信系统,电网企业可依法中止供电 [35] 特殊情形处理 - 数据异常处理:计量数据缺失时需在下一结算周期补全,追退补追溯期不超过12个月 [26][48] - 争议解决机制:市场主体可通过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或向监管机构申请仲裁 [41][52] 实施安排 - 规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负责解释 [43][55][56] - 覆盖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华能、大唐等12家大型电力集团,以及各省能源主管部门 [44]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6”基础规则体系初步建成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2025-08-04 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