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适用范围与投资主体 - 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 [2] - 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均可依法依规投资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 分布式光伏运营模式 - 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6] -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中 公共机构场所的上网电量可灵活确定 工商业厂房的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发电量的50% [2][6] - 鼓励项目单位通过光储协同、柔性负荷调度等方式提高自发自用比例 [2][6] -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 [2][6] - 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当地可开放容量限制 [2][12] 备案管理要求 - 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属地县(市、区)备案 需通过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信息 [8] - 同一投资主体、同一备案机关、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以合并备案 [9] - 同一用地红线内由同一投资主体分期备案或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备案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9] - 项目备案后若法人发生变化或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投资主体需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信息 [9] -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或计划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时 需向省能源局申请并制定接网调整方案 [9] 建设管理规范 -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 投资主体需评估房屋可使用年限、屋顶载荷能力、周边环境安全 [11] - 项目需取得备案证明和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12] - 省能源局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 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 [12] - 省电力公司组织各级电网企业按季度逐站、逐线、逐台区向社会公布可接入容量 [12] - 投资主体完成备案后需向电网企业提交备案证、并网意向书、资格及权属证明等材料 电网企业需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12] - 投资主体需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电网企业免费为自然人户用项目提供设计方案 其他类型项目需自行设计并提交报告 [13] - 电网企业需在收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35千伏及以下接入系统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 110千伏接入系统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 [14] - 电网企业和投资主体需根据产权分界点确定接入系统工程投资界面划分 分别加强公共电网和用户内部电网的投资建设与改造 [15] - 投资主体需严格按备案信息和审查后的方案施工 建设完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申请 [15] - 项目需经电网企业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并网调试通过后方可并网运行 [15] 运行管理机制 -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投产前需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纳入电网调度机构统一管理 [16] - 电网企业可根据调峰、调频、调压、断面控制、事故应急处置等需要 对分布式光伏采取调节或解列措施 [16] - 投资主体需向用户和属地电网企业报告运维单位名称、办公地点和联系人信息 [16]
湖北:鼓励光储协同提高自发自用比例,全部自发自用不受容量限制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2025-08-25 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