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业主自发换电梯,其余业主事后要分摊费用吗?法院这样判→
新浪财经·2025-09-03 18:12

案件核心判决与法律原则 - 广州首宗旧电梯楼业主自发组织更换新电梯引发纠纷案例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未支付分摊费用的涉案被告支付费用[2] - 法院确立业主行使共有权正当性的审查标准 从必要性、合法性与合理性三个维度综合考量 兼顾公平与效率[2][5] - 法院判决肯定了业主自发组织更换电梯的良善意愿和努力 对实际操作过程的审查结合法律规定及客观实际进行认定 该案审理对维护社区环境、营造和谐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意义[5] 案件背景与电梯状况 - 涉事楼栋粤某阁于1999年交付使用 共25层192户 共用2台电梯[3] - 维保单位于2021年8月出具检查记录 反映电梯存在主钢丝绳磨损、编码器故障、变频器系统不稳定等多重问题 认定部分电子器配件老化 已达到需要更换的年限[3] - 截至诉讼前 左梯已更换完毕并通过检验 实行刷卡使用 约170户已支付分摊费 但仍有20多户尚未支付[3] 业主组织更换过程与诉讼 - 自2021年3月起 业主陈某、刘某组织楼内其他业主共同集资更换电梯 并在公告栏、大堂等多处公示更换方案、比价情况及分摊费用[3] - 截至签订更换合同前 共有144户业主参与表决并陆续支付分摊费[3] - 因协商未果 组织者陈某、刘某将未支付的黎甲、黎乙、杨某、黄某等业主诉至法院 要求其承担分摊费用[4] 法院判决的“必要性”认定 - 法院在缺乏国家标准的情况下 通过对电梯行业使用年限、折旧情况、故障问题、处理成本的分析 以业主生命安全与出行便利为考量标准 认定更换老旧电梯确有必要[5] 法院判决的“合法性”认定 - 该小区没有业委会且难以召开业主大会 原告通过一对一、公告等形式征求全体业主意见[6] - 尽管仅通过书面签名方式表决存在程序瑕疵 但法院认为将“业主共同决定”局限于“业主大会决定”不合理地限制了业主自治[6] - 原告已获得法定比例业主的授权或同意 绝大多数业主已通过缴费实际支持方案 并履行了公示程序保障了知情权[6] 法院判决的“合理性”认定 - 法院认定原告作为2名业主自愿组织更换电梯 是保障住户生命健康安全、便利出行的利他行为 具有极大“正外部性”[7] - 该行为是公民积极行使法律权利、促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的具体体现 业主行使共有权更换电梯具备合理性[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