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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136号文”:适时建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不得将配储作为新能源前置条件

文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月8日,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公 告发布。并随公告发布《青海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细则》《青海省新能源存 量项目机制电价实施细则》《青海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细则》《青海省电源侧 容量补偿机制暂行办法》4份文件。 《 青 海 省 电 源 侧 容 量 补 偿 机 制 暂 行 办 法 》 提 到 , 统 筹 考 虑 电 力 系 统 建 设 时 序 、 容 量 需 求、工商业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适时有序建立独立新型储能、抽水蓄能、光热发电、 水电等市场化发电机组容量补偿机制。 容量电费计算方式: 按机组申报容量x容量供需系数X容量补偿标准确定。发电机组按月 向电网申报容量,申报容量不得超过其有效容量,电网企业计算容量电费并按月结算。 通知指出,强化与良好营商环境的协同,坚决纠正不当干预电力市场行为,不得向新能源 不合理分摊费用, 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 存量项目 容量需求。 参考往年及当年历史系统净负荷曲线(省内用电负荷+备用容量+外送电 功率-新能源出力-外购电功率-不可调节水电出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