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仪器信息网·2025-09-30 17:06

法规修订启动 - 市场监管总局启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并发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28日[1][4] - 修订旨在强化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并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 主要修订内容 - 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将“依法成立”修改为“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并增加“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7] - 增加机构主体责任要求,明确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等人员职责,并规范从业人员行为[7] - 强化检验检测活动独立性要求,新增禁止在记录或报告上伪造或冒用他人签名的规定[7] - 完善分包检验检测项目规定,要求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事项的书面同意,并禁止在包含分包项目的报告上标注本机构资质认定标志[7][8] - 增加检验检测报告管理要求,包括使用电子印章的合法性、错误更正需书面通知委托方,以及实施唯一性编码制度[7][8] - 新增检验检测报告真实性验证平台建设内容,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存证和验真服务[8] 违规行为与处罚 - 新增对伪造或冒用他人签名的处罚,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10] - 加大对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力度,最高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10][11] - 完善对违规分包、未按要求编码报告、未留存原始记录等行为的处罚规定,罚款金额最高达5万元[10][11] - 新增对整改期间擅自出具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报告的处罚,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11] 监管机制强化 - 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行使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阅复制资料等职权,检验检测机构需配合监督检查工作[9] - 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建立检验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9][10] -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机构信用信息,并将其纳入采购或委托服务的评审因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