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法律架构与跨法域特性 - 案件涉及中国内地法、中国香港法及BVI法三个法域,核心争议围绕宗氏家族财富传承安排,包括信托设立、资产归属及受托人信义义务等关键法律问题[4][5][6] - 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为程序性临时救济,旨在保障未来中国内地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并未对信托是否存在等实体问题作出最终判决[9][10][11] - 案件资产规模涉及汇丰银行账户中的21亿美元资产,信托财产范围是否包含本金与利息收益是争议焦点之一[14][22] 香港法院的司法程序与衡平法原则应用 - 香港法院通过保全令与披露令提供临时救济,保全令门槛为“存在需审理的重大争议”,低于资产冻结令要求的“资产散失的真实风险”证明标准[10][11][12] - 法官基于衡平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宗庆后先生的《手写指示》等文件虽非正式信托契据,但已构成需审理的信托设立意图确定性争议[14][15] - 普通法下推定信托的适用性被探讨,若受托人行为或不作为导致公平问题,法院可基于衡平法强加信义义务,为受益人提供多重救济路径[16][17] 离岸信托架构设计与治理风险 - BVI的VISTA法案允许私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实现家族对企业股权的控制权保留,但本案信托资产为现金而非股权,更适合简单的不动本信托架构[19][20][22] - 建浩公司采用单一董事制,缺乏独立董事制衡,形成“治理真空”,在家族关系紧张背景下易引发受托人失责风险[22][23] - 若杭州中院支持原告诉求,信托可能过渡至专业受托人阶段,BVI法院需承认并执行内地判决,涉及离岸法域对普通法系判决的兼容性挑战[23][27] 中国内地法院的法律适用与裁判兼容性 - 中国内地《信托法》强调形式要件,要求信托设立需书面形式,而本案缺乏正式信托契据,原告通过将案件定性为“合同履行纠纷”或“遗产继承纠纷”规避信托成立问题[24][25] - 杭州中院需确保裁判文书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将案件定性为合同纠纷而非继承纠纷以适用新《安排》[26][27] - 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书获开曼群岛承认的案例表明,内地法院需提升裁判文书的“国际兼容性”,包括符合“终局且确定”等普通法系承认条件[27][28]
宗氏家族信托争议引发的跨法域问题思考
第一财经·2025-09-30 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