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对300Wh/kg及以上锂电池实施出口管制

出口管制公告核心内容 - 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 决定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1][2] - 管制决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2] - 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 [8] 锂电池相关物项管制 - 管制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 包含电芯和电池组 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 [3] - 管制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 包括卷绕机 叠片机 注液机 热压机 化成分容系统 分容柜 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3][6] - 管制用于生产上述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技术 [3] 正极材料相关物项管制 - 管制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³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 参考税则号列28429040 [6] - 管制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 包括镍钴锰氢氧化物 参考税则号列28539030 和镍钴铝氢氧化物 参考税则号列28539050 [6] - 管制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6] - 管制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 包括辊道窑 高速混料机 砂磨机 气流粉碎机 [6] 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管制 - 管制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6] - 管制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6] - 管制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 包括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³的立式造粒釜和连续造粒釜 [6] - 管制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 包括箱体炉 艾奇逊炉 内串炉 连续石墨化炉 [6] - 管制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 包括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 容积大于60 m³的喷雾干燥设备 桶体直径大于0.5 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 [6] - 管制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 包括造粒工艺 连续石墨化技术 液相包覆技术 [6] 出口许可与合规要求 -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管制物项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6] - 出口经营者需对报关商品真实性负责 加强出口物项识别 [6] - 属于管制物项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6] - 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接近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 [6] - 填报信息完整准确性真实性存疑 海关将依法质疑 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