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 - 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优化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优化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以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并促进新能源消纳 [10] 实施范围 - 政策适用于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所有工商业用电 [10] - 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的分时电价政策保持不变,仍按原政策执行 [11] 优化时段设置 - 季节性时段调整:结合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优化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设置 [13] - 春秋季(2-6月,9-11月):高峰时段为16:00-23:00,平段为7:00-11:00、14:00-16:00、23:00-24:00,低谷为0:00-7:00、11:00-14:00 [15] - 夏冬季(1月、7月、8月、12月):尖峰时段为18:00-22:00,高峰时段为16:00-18:00、22:00-23:00,平段为7:00-11:00、14:00-16:00、23:00-24:00,低谷为0:00-7:00、11:00-14:00 [15] - 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在劳动节、国庆节假期前三天及春节假期,将0:00-9:00设为低谷时段,9:00-15:00设为深谷时段 [15] 计价基数与浮动比例 - 工商业分时电价计价基数调整为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之和,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16] - 统一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以调整后的平段电价为基础,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的浮动结果比例为2.05:1.85:1:0.4:0.2 [16] 电动汽车充放电价格政策 -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按照新规的峰谷时段、计价基数和浮动比例执行,并将午间低谷时段调整为10:30-13:30 [17] - 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低谷时段调整为23:00-次日8:00,重大节假日期间8:00-15:00设为低谷时段,价格水平不变 [17] - 具备反向放电能力的独立充换电设施可申请参与车网互动,向电网反向放电获取收益 [18] - 夏冬季在尖峰、高峰时段反向放电,按当月电网代理工商业购电同电压等级尖峰电价和高峰电价结算(不含输配电价等) [18] - 其他季节、其他时段反向放电,按平段电价结算(不含输配电价等) [18] 动态调整机制 -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电力公司可根据电力供需、负荷特性等变化,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以年度为周期提前公布 [19] - 当年内如遇电力供需紧张等不确定因素,确需调整个别月份峰谷时段或浮动比例的,经批准后可提前1个月公布 [19] 其他执行事项 -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按本通知执行,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按市场规则执行 [20] - 分时电价政策产生的损益由电网企业单独清算,原则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夏冬季盈余优先弥补重大节假日亏损 [20] - 温州市龙湾永强供电公司等增量配电区域内企业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1]
浙江分时电价征求意见:夏冬高峰时段收缩,全年午间低谷3h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2025-10-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