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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功能重塑”,透露哪些信号
第一财经·2025-10-16 21:23

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调整 - 自2025年11月1日起,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将进行重大调整,新增四类案件,同时移出三类案件 [3] - 新增管辖案件类型包括“网络数据”、“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网络虚拟财产”和“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3] - 移出管辖范围的案件包括“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部分简单的“网络著作权纠纷”以及“产品责任纠纷” [3] 调整背景与原因 - 此次调整旨在解决互联网法院面临的受理大量简单重复案件、审判资源错配等问题 [3] - 2018年至2023年7月底,北京互联网法院共收案19.4万件,结案18.2万件,案件类型高度集中 [6]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占比71.57%,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占比11.27%,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占比8.65% [6] - 此前管辖规则导致“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专业法官资源被大量消耗,无法集中审理新型复杂网络纠纷 [6] 互联网法院功能重塑 - 此次调整被视为对互联网法院的“功能重塑”,具有战略前瞻性 [3] - 做“减法”是为法院“泄洪”,解放宝贵司法资源;做“加法”是聚焦前沿复杂性案件 [6] - 互联网法院的主战场将转向数字经济发展中最需要司法定分止争的领域 [6] - 管辖范围应进行动态调整,成熟规则可推广后划出,新类型案件应及时划入 [7] 互联网法院定位争议 - 自2017年首家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其定位与职能一直饱受争议 [9] - 互联网法院在立法上不属于《人民法院组织法》认可的专门法院,缺乏组织、案件和程序上的特殊性 [10] - 随着在线诉讼的推广,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方式的独特性逐渐丧失 [10] - 在缺乏专门法院定位和全员在线诉讼的双重挤压下,互联网法院的职能定位受到强烈冲击 [11] 未来发展方向 - 互联网法院应发挥“头雁”效应和专业化审判优势,探索新型、前沿、重点网络领域的裁判规则 [14] - 未来互联网法院应当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规则孵化器” [14] - 需要建立类型化的平台规则司法审查标准,针对“合同性规则”和“技术性规则”采取不同审查标准 [15] - 最主要的挑战是对规则的探索,需要更新各方理念,改变相对僵化的观念 [15] - 互联网法院发展道路上无法绕开技术依赖与安全风险以及“数字鸿沟”问题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