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民营企业家,改判无罪
第一财经·2025-11-06 14:3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再审典型案例的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个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包括3个刑事和1个民事案例,旨在为保护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和规范[3] - 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依法保护的原则,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7] 典型案例特点总结 -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谢某等三人案中,因公司法对资本注册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当事人没有实缴注册资本的行为未违反修正后公司法规定,故依法再审改判部分无罪[4] - 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叶某某案和窦某某案中,因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存在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6] -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案中,坚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体现了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依法平等保护[7] 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案关键事实 - 原审被告人谢某使用从其信用社获得的贷款800万元虚报注册资本成立某房产公司,其中虚报某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杨某某出资200万元,取得验资报告后即归还贷款[8] - 一审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赵某某、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9]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公司法,除特殊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涉案房产公司不属于注册资本实缴制范围,故不应对原审被告人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于2022年12月13日宣告谢某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赵某某、杨某某无罪[10] 叶某某合同诈骗案关键事实 - 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标某商场转让并以460万元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支付转让费120.01万元后,伪造收到余款340万元的收条,从租户处收取剩余租金24万元[12]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叶某某虽有伪造收条行为,但未造成租户损失,租户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且实际占有使用商铺,故叶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于2024年4月15日宣告其无罪[13] 窦某某职务侵占等案关键事实 - 原审被告人窦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采用楼面价包干方式承包经营并设立分公司,该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6] - 再审查明,窦某某个人资产与分公司资产存在混同,2010年至2016年分公司从窦某某及其亲属账户流入资金1400万余元,流出资金1亿余元,净流出资金共计9100万余元,其中9400万余元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且绝大部分与项目开发及公司经营相关[16]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在个人与公司资产高度混同且未全面查清资金往来用途的情况下,认定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财务资料已公开,故认定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亦事实不清,于2024年3月8日宣告窦某某无罪[19] 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案关键事实 - 史某某、王某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二人将某煤矿70%股权转让给某矿业公司,价款3.262亿元,并由某矿业公司代偿煤矿原有债务,当代偿金额超出70%股权价款范围时,二人按1.398亿元价格转让剩余30%股权[21] -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股权转让条件已从“代偿金额超出70%股权价款范围时”变为“县工特局对乙方经营煤矿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清算后”,在登记工作已完成的情况下,某矿业公司以“承债方式”受让煤矿100%股权的条件已经成就[22] - 某联合集团向县政府出具的《补充意见》属于债务加入,应当对某矿业公司未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定其仅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有误,故于2024年11月22日改判某矿业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某联合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