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虚开专票案改判后刑期减半,释放何信号
第一财经·2025-11-25 17:36

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界定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判为逃税罪 此举体现了在界定该罪名时更为慎重[3] - 改判案例中 被告人郭某、刘某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取得8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价税合计1.6亿元 税额2300余万元[3] - 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4] - 二审法院经审理 认为行为人主观上为逃避纳税义务 而非骗取国家税款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应以逃税罪论处[5] - 最终案件改判 郭某刑期减至六年 刘某刑期减至二年 罪名变更为逃税罪[5] 司法界定的核心原则与意义 -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定性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最佳统一[6] - 明确区分逃税与骗税 逃税是逃避应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骗税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已收税款 两者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相差较大[6] - 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实施的此类行为依法以逃税论处 符合行为本质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有利于防止对实体企业轻罪重罚 并利于涵养国家税源[6] - 专家解读认为 此次定性总体朝向减轻实体企业刑事责任的方向 但需综合考量行业经营习惯、发票取得难度及是否属于“纯粹”虚开等因素[7]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司法实践背景 - 近5年来 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的0.6% 占经济犯罪案件的12%左右[8] - 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中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合计占91.9% 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约占80%[8] - 2024年4月 “两高”发布相关司法解释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作了限缩 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排除在该罪名打击范围之外[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