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旨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该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8][9][75] 总体要求与市场建设 - 市场协同建设: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建设,在交易时序、出清、结算等方面做好衔接,发挥中长期市场平衡长期供需、稳定市场运行的基础作用 [3][18] - 适应新能源特点:为适应新能源出力波动,将实现灵活连续交易,并推广多年期购电协议机制,以稳定长期消纳空间 [3][18] - 跨区域交易衔接:促进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交易相互耦合,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动态衔接,开展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交易,鼓励区域电力互济与调节资源共享 [3][18] - 统一运营标准:电力市场运营机构需按统一标准开展市场注册、交易组织、结算与信息披露等工作,电网企业需与交易机构动态交互信息 [3][18] - 统一技术平台:电力中长期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平台)需实现统一平台架构、技术标准、核心功能与交互规范,支撑全国市场数据贯通 [18] 市场成员与注册 - 经营主体范围: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如分布式电源、储能、虚拟电厂等) [15][77] - 用户参与方式: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可通过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购买,但不得同时参与两者;暂未直接参与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允许在次月选择直接参与批发或零售市场 [5][21] - 注册与互通:经营主体需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各平台应实现注册信息互通互认,确保“一地注册、全国共享” [20][87] 交易品种与方式 - 交易周期:电力中长期交易包含数年、年度、月度、月内(含旬、周、多日)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 [15][35] - 开市安排:数年、年度、月度交易应定期开市,可探索连续开市;月内交易原则上按日连续开市 [35] - 绿电交易定义: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的绿电环境价值为标的物,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 [26] - 绿电交易类型:主要包括跨省跨区绿电交易(含跨电网经营区)和省内绿电交易 [27] - 交易方式:包括集中交易(如集中竞价、滚动撮合、挂牌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 [29] 价格机制 - 价格形成原则:除政府定价电量外,成交价格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6][32] - 绿电价格构成: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在交易中分别明确;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及力调电费计算 [6][33] - 合同电价灵活性:中长期合同可签订固定价格,也可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 [6][34] - 分时电价规定: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6][35] - 价格限价设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并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的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7][38][39] 交易组织与执行 - 组织分工:跨电网经营区交易由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组织;跨省跨区交易由上述两中心按经营区组织;省内交易由各省电力交易机构组织 [41] - 连续运营要求:交易平台功能与运营机构人员配置需满足市场按日连续运营要求 [41] - 交易公告:数年、年度等定期开市的交易,公告需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月度交易需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连续开市的交易不再发布公告 [42] - 绿电交易组织:确保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一对应,实现绿电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鼓励参与数年绿电交易并探索常态化开市机制 [46][51][52] - 合同管理:市场成员需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子交易确认单视为电子合同 [52][53] 计量、结算与信息披露 - 结算周期: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结算,按日清分、按月结算 [60] - 绿电结算: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绿证根据可再生能源项目月度结算电量核发,并随交易划转至买方账户 [62][79] - 信息披露周期:按照年、季、月、周、日等周期开展,披露信息保留或可供查询时间不少于2年,封存期限为5年 [64][65] 规则实施与过渡 - 实施细则备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各地和区域实施细则,并于2026年3月1日前报备 [9] - 规则生效与废止:本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及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同时废止 [75]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正式发布!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2025-12-26 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