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这种情况可先用医保
第一财经·2026-01-06 13: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批复 明确参保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病且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时 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该批复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3] - 批复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条款 明确了先行支付的法律适用条件 [3] - 该制度设计优先保障参保人的生命健康权益 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由医保基金先行“垫付”的救济性职能 垫付后有关部门有权向真正的责任方追偿 [4][5] 医保先行支付的实际操作与障碍 - 在实际就医中 外伤患者往往需要先行签署《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才能被视为“医保病人”收治入院 这使得医保“垫付”路径可能并不畅通 [6] - 部分地区严格执行在“医疗费用结算时”申请先行支付的规定 不支持参保人自行结算医疗费用后再向医保基金申请“报销”的行为 [6] - 批复明确 参保人申请先行支付的权利不受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影响 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 否则参保人起诉将获法院支持 [6][7] - 参保人申请先行支付时需书面告知伤病原因及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的情况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统筹地区规定支付 但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第三方侵权时 申请垫付可能仍面临一定阻力 [7] 参保人的维权路径与责任追偿 - 参保人因第三人侵权需通过两个独立法律程序维权 一是向医保或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的行政程序(被拒可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针对侵权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8][9] - 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 第三方侵权人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追偿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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