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局发布重要实施细则
中国能源报·2026-01-07 18:01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能源局发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旨在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完善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该细则明确了绿证从核发、交易、划转到核销的全流程管理规则,并确立了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核心枢纽地位 [1][4][5] 总则与适用范围 - 细则制定目的是为完善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规范绿证核发等管理工作,依据包括《能源法》及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的相关通知 [5] - 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的绿证管理,与境内有物理电量交换的境外项目参照执行 [5] 职责分工 - 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制度设计及管理,其下属的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绿证的核发、划转、核销等管理工作 [6] - 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建设、运维及数据技术支撑 [6] -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需在每月10日前推送新增项目信息,并协助发电企业完成建档立卡 [6] - 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需在项目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填报 [6] -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建档立卡审核,并统筹管理省级绿证账户 [7]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督促数据归集与报送,并协助处理绿证异议 [7] 账户管理 - 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相关主体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绿证归属依据该系统判定 [8] - 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在项目建档立卡后,系统自动为其建立绿证账户 [8] - 电力用户(包括经营主体和自然人)可在国家系统或任一交易平台注册建立唯一实名账户,交易平台需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至国家系统 [8] - 与我国有可再生能源电量交换的国外用户也可注册账户参与绿证相关工作 [9] - 系统为各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设省级绿证账户,由省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用于接收存量常规水电绿证等并参与交易分配 [9] - 账户信息变更需及时申请,账户注销前需处置账户内绿证,否则注销时留存绿证将自动核销 [9] 绿证核发规则 - 绿证核发机构按月对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每1000千瓦时电量核发1个绿证,不足部分电量结转至次月 [10] - 对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项目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10] - 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 [10] - 独立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配备储能的项目需分别计量,未分别计量的按上网电量扣减下网电量原则核发绿证 [10] - 可交易绿证核发范围动态调整 [10] - 包含多种发电类型的项目,需为不同设施单独装表计量 [11] - 核发数据原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数据为基础,与发电企业提供数据核对 [11] - 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需在每月22日前向国家系统推送绿证核发所需电量信息 [11] - 发电企业也可自主上传核发所需数据,未上传则直接采用电网等机构提供的信息 [12] - 绿证有效期为2年,电量生产所属自然月计为第0月,至第24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止 [13] - 2024年1月1日之前的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13] 绿证划转与交易 -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是执行绿证划转、冻结与分配的唯一渠道 [14] - 发电企业、项目业主和电力用户可选择任一绿证交易平台开展交易,交易平台需将交易信息同步至国家系统,绿证价格应大于0元,系统根据信息实时划转绿证 [14] - 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绿证随交易电量划转,划转后不得再次交易 [14] - 存量常规水电项目绿证依据电量交易方式划转:直接购买的划至买方账户,电网代理购电的划至电网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绿证账户 [14] - 自发自用电量对应绿证不可交易,若生产与用能主体不同,需凭合同协议等材料划转至用能主体 [15] - 跨省可再生能源交易中包含绿证的,绿证价格需单独明确,鼓励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形式落实 [15] 绿证核销 - 绿证核销情形包括:超过有效期、声明绿色电力消费、完成自愿减排量核查和登记、注销账户等 [16] - 电力用户购买绿证时应选择环境权益归属地,核销需在该省份内进行 [16] - 超过有效期的绿证将被按月监测并核销,核销后环境权益归属绿证持有方确定的省级行政区,由全社会共同享有 [16] - 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持有方可提交核销申请并填报核销场景 [16] - 对于已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的项目,其计入期内相关绿证将被冻结,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核销对应月份绿证 [17] - 自2026年1月1日起,核销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时,绿证对应电量生产年份应与消费年份保持一致,且核销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实际用电量 [17] - 核销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包含持有方名称、核销数量、应用场景等信息的核销信息表 [17] 异议处理与信息管理 - 对绿证核发、划转结果有异议,需在结果产生后3个月内通过国家系统提出申请 [18] - 绿证核发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核实处理异议,并可冻结异议绿证,冻结期间不可交易、核销且有效期不延长 [18][19] - 核发有误时应予纠正,因电量信息错误导致数量有误的,根据电量生产年月调整绿证数量 [19] - 各单位需保障报送至国家系统的信息准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0] - 绿证包含编号、项目信息、电量生产年月、溯源二维码等信息,可通过系统或扫码查验 [20] - 绿证核发机构按月编制监测报告,并披露不同年份和类型的绿证核发量、交易量、平均交易价格、核销总量等信息 [20] - 系统需保障数据真实可信、安全可靠、防篡改可追溯,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20] 监管与附则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做好辖区内绿证制度实施的监管 [21] - 对于绿证对应电量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的卖方主体,或为绿证对应电量颁发其他同属性凭证的交易平台,将责令改正、约谈或通报,拒不改正的暂停权限,涉及数据造假等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1] -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将实施信用分级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21] -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