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是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的基础性工程,需要强化公权他律与市场自律自治相结合,通过降低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制度的门槛,提高市场自我监督能力,从而有效打击财务造假,增强投资者信心[2][4][7] 监管行动与成效 - 2024年以来,证监会累计查办财务造假案件159起,做出行政处罚111起,罚没金额81亿元,向公安机构移送涉嫌财务造假犯罪线索112件[3] - 支持金通灵、美尚生态、锦州港等案件受损投资者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体现了对造假行为的零容忍和维权执法的常态化[3] 制度作用与现状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自2021年首次应用于康美药业以来,对净化市场风气、优化市场生态起到了关键作用[4] - 自2020年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实际走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案件为个位数,而2024年查办的财务造假案件达159起,反映出该制度的准入门槛需要降低[5] 现有制度的挑战与改进方向 - 当前特别代表人诉讼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公益性代表为主,导致真正发起的诉讼凤毛麟角[5] - 代表人诉讼程序复杂,界定适格代表人资格难度大,对赔偿款分配、财产保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模糊,牵制了市场自律自治体系[6] - 需进一步完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下的配套举措,降低制度门槛以抬高违法成本[6] 提升市场自律自治的路径 - 关键核心是“两条腿走路”,在强化公权他律高压的基础上,为市场自律自治大开方便之门,营造“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监督”场景,降低信息不对称和发现成本[5] - 需进一步完善特别代表人制度、辩方举证制度及争议和解制度的实施门槛,让投资者能更方便地使用这些维权工具[5] - 建议完善先民事再行政的赔偿顺位,让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可图,避免投资者赢了官司却执行难、难以拿到赔偿的问题[7]
一财社论:降低维权门槛,“围剿”财务造假
第一财经·2026-01-07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