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买车、恋爱期间消费算彩礼吗?最高法明确
第一财经·2026-01-09 13:51

最高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旨在统一相关案件裁判标准 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 可按彩礼规则处理[3] 彩礼范围的认定标准 - 认定彩礼范围需综合考虑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及接收人等因素[4] - 基于当地习俗或双方协商 在缔结婚姻时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金钱给付 应结合给付目的处理[4] - 日常消费性支出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 属于情谊行为范畴 司法不宜调整[4] 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 案例一:购车款返还 男方赵某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女方李某购车款15万元 后双方未登记结婚 法院认定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 综合考虑实际消耗等因素 酌定女方返还部分金额[3] - 案例二:恋爱期间转账 男方刘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女方张某返还日常多次转账款项 法院认定转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 包含特殊含义转账及互有转账 且有生活消费等支出 故不支持返还主张[4] - 案例三:借婚姻索取财物 女方吴某与男方郑某相识仅3天即登记结婚 接收彩礼后10余天借故离开并拒绝共同生活 法院支持解除婚姻关系并判令女方返还全部彩礼[5] - 案例四:共同生活后的彩礼处理 法院在审理未登记结婚但主张返还彩礼的案件时 不机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规定 而是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 对于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建立家庭共同体的 不支持返还请求[5]